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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核保在人寿保险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什么是保险

1.定义:《保险法》第二条对保险的定义是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分类 :
A.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 以财产为保险标的(Insurance Object)称为财产保险。
B.人身保险(Life Insurance): 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以及健康为保险标的的称为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 、 健康保险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人寿保险的三大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诚信即诚实、信用。保险合同、契约在订立时,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投保人对于投保标的,因各种利害关系所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关系来判断。在投保时只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可保利益,才可投保,这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先决条件。
3.损失补偿原则: 是指健康险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实际经济损失给与补偿,补偿的金额以被保险人损失的实际利益为限,只能补偿实际损失,不能通过保险获得额外收益。 该原则普遍适用于财产保险但对于人寿保险只限于健康保险,这是由于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无法给与补偿,因而人寿保险仅以保险金给付方式,满足其生活保障的保险需要。

三.人寿保险的经营准则
1.最大安全原则: 是指在寿险经营过程中,需要严格的控制风险,将保险事故发生率控制在预计范围内,以获得经济效益。
2.最低成本原则: 最大限度地减少经营中的成本费用才可能获益,只有进一步降低成本,产品在市场上才有竞争力。
3.最佳服务原则: 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产品满足各种需要原则,其二是商业保险的经营是在竞争中生存与发展。

四.核保的目的与意义

1.维持公平合理的保险经营原则 公平合理是保险的重要原则。维持公平的原则体现在依危险程度的大小缴付其对应的保费。核保的危险分类和收费分类即是公平合理的具体体现。
2.维护公司经营的安全性 保险费的收取是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保险金的给付是保险公司支出的主要内容之一,如果没有良好的核保,不良理赔案件就会频频发生。 人寿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通常是以三差益计算的,即费差异、利差益、死差益。 费差异: 是指预定的管理费用与实际的管理费用的差益,是通过经 营管理节省费用成本实现的。 利差益: 实际利率与预定利率的差益,是通过资金的有效运作得来的。 死差益: 是指预定死亡率与实际死亡率的差益,是由于正确得当的核保而取得的。

五.核保在人寿保险中的地位

1.核保在人寿保险的业务流程上起着一个承前启后的作用 核保人员是保险公司承保各类风险入口的把关人,核保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保险过程;核保人员要将收集的信息资料建立专门的档案,保证承保、给付、理赔等各环节所需资料的完整充足。以这些资料为依据对被保险人的危险状况进行评估,决定承保条件,签署核保意见。
2.核保是寿险公司盈利的重要保障 如前所述,死差益是寿险公司的三大利润来源之一,核保部门的工作即是寿险公司从死亡率的降低中获取收益。同时还可以从减少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中获得收益。
3.核保也是建立寿险秩序的保障 核保将不同的风险区别开来放置于不同的风险级别或群体之中,如标准体、次标准体、超标准体。如果没有核保,则投保群体混乱,保险费混乱,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与管理,寿险经营的规则就会被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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